院属各部门: 因制作社会保障卡需要,我院无泰安市辖区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参保人员需提供电子照片一张,为了达到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处的标准和要求,各部门请于2009年4月20日前统一组织部门员工到我院商业街照相馆照相,费用自理(2.5元/人)。
组织人事处20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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